十问核电
1.我国目前有哪些关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尤其是《核安全法》2013年9月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将《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2.福岛核事故是怎么回事?
答: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地震,核反应堆保护系统及时发挥作用使反应堆自动停堆,但电网供电系统及及交通受到全部破坏,地震引起的强烈海啸,进一步摧毁了电站内应急电源,导致反应堆冷却系统功能完全丧失余热无法排出,堆芯燃料融化,引发氢气爆炸(并非核爆炸),加上抢险工作不力,最终导致放射性物质从损坏的建筑物排放至外界环境。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运营,从事故原因来说,福岛核事故的直接罪魁祸首显然是地震引发的海啸。因为核电站的基础设施被毁,外部电力丧失,海啸又摧毁了备用柴油发电机,反应堆堆芯融化和乏燃料池温度过高产生大量的氢气和蒸汽。为避免发生更大的核泄露事故,只得释放压力容器中带有放射性物质的蒸汽,大量冷却水泄露,导致环境污染致使大量居民疏散。另外,日本国会“福岛核事故调查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指出,虽然地震和海啸是引发核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政府高层和东京电力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东京电力公司与作为监管部门的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没有做出必要的防灾准备。
3.福岛核事故会不会在我国发生?
答:日本福岛核电站建于20世纪60年代,已运行近40年,接近其设计寿命,属早期的沸水堆型核电站,在设计上安全设防等级不够高,不能满足9级地震及巨大海啸等外部自然事件的设防要求,加之设备老化,事故处置不当,监管缺位,因此,福岛核事故既是天灾也有人祸因素。经过分析,福岛核电事故不会在我国发生,但核电站依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必须加强安全措施,具备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
第一,核电站堆型不同:我国选择压水堆技术路线与早期沸水堆相比较,在安全设计方面有很大不同,包括采用两回路,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安全壳具有很强的抗震、耐压能力,放射性不会外泄。
第二,我国核电站设计、建设严格贯彻国家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对安全极为重视。主要措施和规定有:
1. 核电站厂址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不允许存在影响核电安全而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因素,包括地震断裂、活动断层、溶洞、火山活动,及严重人为事件,如飞机坠毁、化学品爆炸和着火等。为保证核电站抗震稳定,反应堆厂房首选建在完整基岩上。
2. 核电站要求干厂址,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水淹。核电厂坪标高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厂址地区可能发生各种气象条件下,如台风、海啸、海平面上升、暴雨、上游溃堤、潮水及波浪影响,并具有较大裕量应对极端外部事件叠加的最大洪水,按照千年一遇考虑,确定核电厂坪标高。并建防洪防波堤坝。核电站防洪排水同样有严格要求,保障畅通不会淹没。
3. 核电站安全设计完整充分,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冗余度。按纵深防御设计,压水堆具有四大屏障(燃料芯块、包壳、压力容器、安全壳),建立了核电站控制保护系统,多套事故预防和处置系统以阻止和缓解事故的发生,其中反应堆迅速停堆,堆芯余热导出措施,应急电源等必不可缺。新建核电选择非能动安全设计和消氢系统,大大提升了核电站安全性能。
4. 核电站具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系统。要求有二路独立的厂外电源、核电站厂供电、厂内应急电源、可移动电源等;在水源方面,要建有足够的供水源和冷却水源,并且具备最小可接受容纳为30天核安全相关的供水量。
5. 核电站严格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文化。
6. 建立健全了国家核电应急体系,具备强有力的对核电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7. 国家加强了核电安全审议和监管,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和贯彻力度。
第三,福岛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委对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开展了核安全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同时提出改进措施,改进项,实施改进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
第四,我国对于新建核电,决定采用国际最新最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满足国际第三代核电技术要求,更加重视对核电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并对抗震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据我国地质和海洋专家分析认为我国沿海大陆架地质结构和海水深度条件及洋流等情况,发生日本东部(福岛地区)9级地震引发巨大海啸的可能性极小。
综上所述,我国不会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但核电技术复杂(存在发生事故的微小概率),核电安全工作必须加强
4.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怎么回事?
答: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厂4号反应堆机组检修后重新启动过程中,堆芯发生超瞬发临界,堆芯熔化,高温产生大量的氢气和蒸汽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能辐射物质至大气层。事故致使31人在数周内死亡(包括非放射性致死3人),参加事故清理人员20万人,平均辐射量100mSv。据估计,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给乌克兰和白俄罗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350亿美元以上。该事故被认为是核电历史上最严重的事故,也是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INES)中首例被评为第7级(最高级)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苏联政府立即组建了国家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故产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核电站采用石墨沸水堆,自身设计缺陷多,加之试验操作不当导致反应堆功率急剧上升,产生大量蒸汽,致使反应堆堆芯压力急剧升高,最后产生爆炸事故。根本原因是反应堆堆芯设计和控制保护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正气泡反应性系数、无安全壳、落棒慢等)以及核安全文化欠缺。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使人类真正认识到核电厂系统的复杂性和安全的重要性。
5.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会不会在我国发生?
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4号机组的反应堆是压力管式石墨慢化沸水堆。该堆型设计上的不安全因素早在1983年就已在立陶宛同类型反应堆上被发现,但没有引起管理机构的足够重视,未采取任何改进措施。此外,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当时的试验准备工作极其草率,未严肃认真地制定和实施试验大纲,更无安全处置预案,致使操作人员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毫无准备。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促使核安全工业界对于核电厂安全性的改进。
第一,首次提出了核安全文化的概念。通过对该事故的总结和反思,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提出核安全文化的概念,并于1991年发表《安全文化》报告,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翻译大量核安全文化文件,强化核安全管理,重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了核电安全审评意识,并推广至整个核工业领域。
第二,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壳的重要作用,全面改进该堆型技术设计,包括提高铀浓度,纠正控制错误设计、缩短落棒时间、减小正反应性等,在发展中放弃石墨慢化轻水冷却的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发展。目前中国核电厂均设有4道安全屏障。第1道,核电站的燃料是二氧化铀的陶瓷体芯块,能把绝大部分的裂变产物自留在芯块内;第2道,性能相当好的锆合金包壳管把芯块密封在管里;第3道,压力容器及一回路压力边界;第4道,安全壳。当4道屏障同时失效,放射性物质才有可能泄漏,但这个概率是极低的。我国不建石墨水冷堆,选择更安全的压水堆型并增加了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文化,加强监管和人员培训等,我国不会发生类似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6.三哩岛核事故是怎么回事?
答:1979年3月28日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三里岛压水堆核电站二号堆由于反应堆堆芯失水及操作失误导致了三分之二的堆芯严重损坏、反应堆最终陷于瘫痪的严重事故,是压水堆核电站运行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事故。在这次事故中,由于主要的工程安全设施都自动投入,同时由于反应堆安全屏障安全壳的包容作用,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不多,人员无一伤亡,在事故现场,只有3名工作人员受到了略高于半年的容许剂量的照射。核电站附近80千米以内的公众,由于事故,平均每人受到的剂量不到一年内天然本底的百分之一。因此,三哩岛事故对公众未造成任何辐射伤害,对环境的影响极小。该事故为核事故分级的第五级。但事故的教训深刻,促使核电在安全方面进一步改进。
7.三哩岛核事故会不会在我国发生?
答: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厂由于设备故障、仪表失灵和操纵员误操作,发生了压水堆核电厂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故,导致堆芯部分熔化。但是事故没有造成工作人员伤亡。根据事故后放射性监测结果,三哩岛事故对环境和居民没有造成放射性危害。
事实证明,压水堆核电厂的各项安全措施是有效而可靠的。根据三哩岛事故的教训,各国在之后新的压水堆核电厂设计时改进和增设了安全措施:加强了运行管理,采取了严格的运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运行管理制度,以杜绝操作失误。在设计中把人的差错考虑在内,万一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大的事故。
各国也相应地展开了严重事故的机理和处理研究。目前,中国核安全法规对设计中考虑严重事故的要求吸取了国际经验及中国对严重事故研究成果,并已在设计中考虑应对严重事故的措施写入核安全法规。我国现有运行的核电机组是在三哩岛核事故20年后,高起点起步、引进国际成熟先进技术、经过持续技术改进发展起来的,良好的安全性已经过长期工程实践的验证,安全是有保证的。
8.我国是如何实施核安全监管的?
答: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核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核设施许可证条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执照申请承诺等。为了在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过程中保证安全、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核安全法规、环保法规和国家标准,核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
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由国家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核设施的安全。我国核安全监管实行许可证管理。依据许可方可进行各项涉及安全相关活动。监管贯穿核电厂的全寿期,它从选址开始,贯穿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和废物处理等核电厂全寿期的各环节,原则上每一个环节都要单独报批。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保证连续的现场监督。未来我国核安全监管还将在独立性、权威性、透明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增强。
9.国家对核电厂操纵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我们知道汽车驾驶员要在驾校学习有关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开车。与此类似,国家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资质管理是通过核电厂更严格的操纵人员执照来进行的。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并发布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规定了操纵人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核准,取照考核的准备,取照考核的监督管理,取照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照颁发,执照管理,换发新执照和重新申请执照。
按国家规定,核设施操纵员必须在从业前依法取得《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核设施操纵员必须经过运行操作培训,通过核设施主管部门的执照审查考核,为取得执照,同时还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其中核电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并且核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培训必须合格。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制度是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
10.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国采取了哪些与核安全相关的改进措施?
答:2011年3月的福岛核事故警示了人们要预防超强自然灾害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促进了各个核电国家全面审查在运、在建核电厂,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是完善针对极端外部事件的设防能力,以保证小概率但后果严重的超设计基准事故在选址和设计中得以恰当考虑,维持适当的安全裕量,并改进和强化严重事故管理,加强培训与监管,进一步完善系统性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持续提高严重事故有效预防和缓解能力。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国积极采取行动,全面审查在运核电厂,有针对性地提高安全措施,如增高海堤防护墙、增设移动供电设备、增加非能动蓄水池等;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新建核电厂安全要求等,用最先进的标准对所有在建核电厂进行安全评估,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编制出台了核安全规划,调整完善了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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